罗 牛 山(000735):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11月11日 17:51:13 中财网
原标题:罗 牛 山: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杨媛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4)。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1日下午14:55在海南省海口市
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农信楼12楼公司1216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1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48人,代表股份
268,739,2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37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人,代表股份
246,733,7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4269%。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842人,代表股份22,005,55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110%。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9,997,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6.7473%;反对7,977,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2.9686%;弃权76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265,35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2786%;反对7,977,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694%。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系《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明民


见证律师 :张宁

杨媛

2024年11月11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