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通信(600498):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得伟君尚字第 13317号 致: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烽火通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通信”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担任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个解锁期解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仅就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 锁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4、本所已得到公司书面承诺,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锁期解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4年11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 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除50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外,根据《激励计划》针对公司业绩以及剩余1642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情况共计17,260,4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解锁涉及的1642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 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 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642名激励对象安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共计解锁股份17,260,452股。 3、2024年 11月 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锁的 1,642名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确认激励对象不存在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也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并认为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激励计划解锁的主体资格是合法、有效的;同意公司为激励计划的 1,64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次解锁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的成就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二 个解锁期解锁必须满足各项解锁条件。经核查,本次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尚待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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