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通信(600498):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11月11日 18:20:56 中财网
原标题:烽火通信: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得伟君尚字第 13317号
致: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烽火通信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通信”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担任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个解锁期解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仅就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
锁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4、本所已得到公司书面承诺,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锁期解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4年11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
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除50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外,根据《激励计划》针对公司业绩以及剩余1642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情况共计17,260,4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解锁涉及的1642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
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
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642名激励对象安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共计解锁股份17,260,452股。

3、2024年 11月 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锁的 1,642名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确认激励对象不存在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也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并认为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激励计划解锁的主体资格是合法、有效的;同意公司为激励计划的 1,64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次解锁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的成就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二
个解锁期解锁必须满足各项解锁条件。经核查,本次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序 号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期解锁条件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的说明

1解锁期安排: 自授予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日为 2021年 11 月 10日,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 起 24个月内为锁定期。2024年 11月 10日 达到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时间要求。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2023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3.5%, 且不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 业 75分位值)水平; (2)以 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 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43%,且不低 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75分 位值)水平; (3)2023年ΔEVA>0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公司 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4.40%(激励成本摊销 前),不低于 3.5%且不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 业绩(-2.67%);以 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 数,2023年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 50.16% (激励成本摊销前),不低于 43%且不低于 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54.25%);2023年 △EVA= 16,955,744.18>0。    
3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限制 性股票计划的其他情形。公司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 2023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大华审字[2024]0011002171 号《审计报告》,因此,公司不存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的情形;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年内部控制出具了大华内字[2024] 0011000046号《审计报告》,因此,公司不 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公司分别于 2022年 7年 15日、2023年 7 年 14日、2024年 7月 12日按照《公司章 程》的要求完成了 2021年度、2022年度、 2023年度权益分派,因此,公司不存在“上 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此外公司也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 股权激励的”及“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不 能实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 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 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 票,具体解锁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评价 A B C D 标准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达成情况: 2024年 8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 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692名激励对象中 49 人因个人原因已主动辞职,1人已身故,不 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除已离职不符合激励    
  评价 标准ABCD
       

  加权分 数(X)X≥9080≤X ﹤9060≤X ﹤80X﹤60 条件的对象外,其余 1642名激励对象中的 1614人考核分数达到 90分以上(含 90分); 24人考核分数达到 80分(含 80分)不满 90分;3人考核分数达到 60分(含 80分) 不满 80分;1人考核分数不满 60分。 第二个解锁期,1642名激励对象中的 1614 人可 100%解锁,24人可解锁 80%,3人可 解锁 50%,1人不能解锁。
  解锁比 例100%80%50%不能解 锁  
         
5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 规定的。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 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尚待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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