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坤环境(301305):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305 证券简称:朗坤环境 公告编号:2024-097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1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11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坪桥路 2 号朗坤科技园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建湘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3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7,540,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845%(已剔除公司回购股数,下同)。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投票(或授权现场代表)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0,80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747%。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6,737,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98%。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3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457,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63%。其中: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2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457,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63%。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兰昌、罗晋航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51,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76%;反对4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94%;弃权5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1,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472%;反对4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337%;弃权5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91%。 回避情况:股东陈建湘、张丽音、杨友强、廖婕、深圳市建银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朗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合计91,003,000股,上述股东持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330,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1%;反对199,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7%;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47,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87%;反对199,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3%。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418,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9%;反对112,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5%;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5,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51%;反对112,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23%;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叶兰昌、罗晋航 3、结论性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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