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柏新材(301555):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555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0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558号第二幢 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裕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21人,代表股份57,779,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21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9人,代表股份54,50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722%。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112人,代表股份3,275,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97%。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115人,代表股份3,968,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10%。其中现场出席3人,代表股份69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2人,代表股份3,275,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97%。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667,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9%;反对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0%;弃权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3,856,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877%;反对 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15%;弃权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0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662,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7%;反对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8%;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852,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693%;反对 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0%;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77%。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670,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2%;反对8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6%;弃权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859,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507%;反对 8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85%;弃权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0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陈镭律师、杨礼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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