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000301):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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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11月11日 19:21:1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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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东方盛虹: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
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
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国务院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
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
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
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
市场东路73号
邮政编码:215228
电话:0512-63573480
传真:0512-63552272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
登州路289号
邮政编码:215228
电话:0512-63573480
传真:0512-6355227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11,213,678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11,215,733
元。 |
第三十二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
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
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
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
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三十四条所述的情
形。 | 第三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
以上通过。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九)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
(含3%)的股东的提案;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十九)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以上
(含1%)的股东的提案;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
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
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
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持人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召
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 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一十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
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持人有权多投一
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
举手还是投票表决,表决议案不通过。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每一董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每一董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
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或GDR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
者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
者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
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
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日期、
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 |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日期、
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 |
期。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期。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监事通
过。 |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
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
结案;
(七)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
导;
(九)非自然人; |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
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监 |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
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
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
序如下: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
讨论,形成专项决议,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
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露。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
序如下: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
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
2、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
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
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全文“股东大会” | 全文“股东会” |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董事长委派的人士办理相关工商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
上述修订及备案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
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1月11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