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股份(601113):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1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鼎股份”)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进行了自查。公司现就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 2021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5号) (一)处罚情况 当事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丁尔民,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丁志民,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 丁晨轩,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丁晓年,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丁军民,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 张惠珍,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胡方波,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许骏,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谭延坤,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波,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清旺,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华平,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骆中轩,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黄俊燕,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金少华,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年至2019年,华鼎股份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及建筑方付款,资金通过中间账户过账,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集团”)及其控制主体或代三鼎集团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14.97亿元,余额5.9亿元。其中,2018年累计发生额9.19亿元,期末余额1,160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82%、0.2%;2019年累计发生额5.78亿元,期末余额5.9亿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66%、12.92%。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2、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 2019年5月9日,三鼎集团以员工骆善有名义与张瑞春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59亿元。2019年8月8日,华鼎股份与张瑞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华鼎股份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协议有华鼎股份公章、丁尔民印章。华鼎股份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华鼎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丁尔民同时担任三鼎集团董事,时任董事丁志民同时担任三鼎集团董事长,二人组织实施了上述资金占用等事项。时任总经理丁晨轩在涉及资金占用的部分单据上签字,且未能保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监事丁晓年参与资金占用事项,明知存在违法行为却隐瞒不报,仍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上述人员是华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丁军民同时是华鼎股份实际控制人,在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张惠珍,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在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方波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未能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许骏,时任副总经理谭延坤、苏波,时任独立董事吴清旺、王华平,时任监事骆中轩、黄俊燕,未能保证 2018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时任财务部部长金少华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人员是华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作为华鼎股份实际控制人,丁尔民、丁志民组织实施资金占用等事项,同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华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丁尔民、丁志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丁晨轩、丁晓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丁军民、张惠珍、胡方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许骏、谭延坤、苏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吴清旺、王华平、骆中轩、黄俊燕、金少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5号):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丁尔民、丁志民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丁晨轩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丁晓年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整改情况 1、被处罚人员的辞职及变更情况 2021年10月13日,公司董事丁晨轩先生、监事丁晓年先生因被证监局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分别向本公司申请辞去公司董事、监事职务。丁晨轩、丁晓年先生辞职后,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 2、违规借款的消除情况 2021年 7月,张瑞春违规借款事项经公司与债权、债务人及相关涉及方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黑01民初4号之二】,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方融资”)已向法院申请撤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截至当前,出借方、借款方及相关涉及方等各方确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各方之间此前所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即予终止,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各方之间无权互相主张任何款项,无权互相追究任何责任。同时,各方之间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等均已作废(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并当面销毁。 3、资金占用的解决情况 2018年至2019年间公司控股股东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590,500,009.00元。公司已于2022年4月27日收到三鼎控股破产重整投资人指定的第三方真爱集团有限公司归还的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共计595,784,056.40元(其中:本金590,500,009.00元,利息5,284,047.40元)。 综上所述,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中所提及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并吸取经验教训,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加以改进,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以及相应整改情况 (一)证监局监管措施 2020年5月11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关于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1、处罚情况 浙江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 截至2019年年底,你公司被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逾5亿元,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且已进入司法程序0.37亿元。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 2020年1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预亏公告》,预计2019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亿元至-5.4亿元。2020年4月29日,你公司发布《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并于4月30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将2019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向下修正为-13.2亿元,较预亏公告中披露的金额差异较大,你公司未及时对2019年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丁尔民、总经理丁晨轩、董事会秘书胡方波和财务总监张惠珍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丁尔民、丁晨轩、胡方波和张惠珍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整改情况 2018年至2019年间公司控股股东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590,500,009.00元。公司已于2022年4月27日收到三鼎控股破产重整投资人指定的第三方真爱集团有限公司归还的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共计595,784,056.40元(其中:本金590,500,009.00元,利息5,284,047.40元)。 2021年3月17日,出借方姜尔、张南堂与借款方三鼎控股、三鼎织造、义乌网锐及担保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经自愿、平等、充分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就该笔借款及担保事宜达成约定,出借方考虑借款方目前的实际困难,放弃有关权利主张,各方互不追究。在本协议签订时,该借款已结清,三方之间所有债权债务及担保等都已消除,亦没有其他任何纠纷。在本协议签订时,出借方已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据》、《补充协议》等涉及本借款、担保等相关协议原件都已交还给借款方和担保方,并签字作废。 同时,公司收到决定书后积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监管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交易所纪律处分 1、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49号 2020年6月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0〕49号)。 (1)处罚情况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ST华鼎,A股证券代码:601113; 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丁尔民,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 丁军民,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 丁志民,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 丁晨轩,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惠珍,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胡方波,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控股)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相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①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 2019年8月30日,公司公告称,2019年1-7月,公司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通过供应商及在建工程项目等方面占用公司资金共计596,905,244.51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27%。三鼎控股承诺在公告披露之日起一个月内解决上述资金占用问题。2019年10月8日,因三鼎控股未在承诺期限内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目前,上述占用资金仍未归还。 ②控股股东未履行增持承诺 2018年6月27日,三鼎控股发布增持公告称,拟自2018年6月27日起的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2019年6月25日,公司公告称,三鼎控股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将要届满,尚未增持公司股份,并拟终止本次增持计划。 ③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票未履行预披露义务 2016年8月2日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三鼎控股将其通过协议转让、 非公开发行方式取得的合计约1.25亿股公司股份质押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用于质押式回购业务。2019年9月,因上述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三鼎控股未按照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构成违约。期间,东方证券向三鼎控股发出违约通知和处置告知函,本所也对其进行了监管督促。2019年10月2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19年10月17-23日,因三鼎控股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违约,其质押给东方证券股份中的 173.4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被东方证券依约卖出,占公司总股本的0.15%。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三鼎控股所持通过协议转让、非公开发行方式取得的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经东方证券正式告知及本所监管提醒督促,三鼎控股仍未就上述被动减持事项履行预披露义务。 公司未能建立并维护独立运行机制,未能确保依法合规运营,导致大额资金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等有关规定。 三鼎控股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履行增持承诺、减持未预披露等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第3.1.7条、第11.12.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1条、第1.4条、第2.2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丁尔民、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丁志民,负责公司和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违反诚信义务,未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金额巨大且至今未归还,也未能确保公司及控股股东依法合规运营,对公司及控股股东的资金占用违规行为负有首要责任;丁军民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3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1条、第1.4条、第2.2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总经理丁晨轩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惠珍作为公司财务及资金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地对公司日常经营及资金使用予以充分关注,未能有效防范、纠正控股股东通过供应商、在建工程等方式占用公司巨额资金的违规行为,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方波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前述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丁尔民,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丁军民、丁志民,时任总经理丁晨轩,时任财务总监张惠珍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丁尔民、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丁志民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方波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2)整改情况 ①被处罚人员的辞职及变更情况 2020年7月3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丁尔民先生因被交易所公开认定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本公司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及所任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丁志民先生因被交易所公开认定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本公司申请辞去董事及所任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后续按照法定程序陆续完成董事增补、董事长选举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相关工作。 ②资金占用的解决情况 2018年至2019年间公司控股股东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590,500,009.00元。公司已于2022年4月27日收到三鼎控股破产重整投资人指定的第三方真爱集团有限公司到归还的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共计595,784,056.40元(其中:本金590,500,009.00元,利息5,284,047.40元)。 2、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22号 2021年3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1〕22号)。 (1)处罚情况 当事人: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华鼎,A股证券代码:601113; 丁尔民,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丁晨轩,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惠珍,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胡方波,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0年1月23日,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0亿元至-5.40亿元。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披露了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20亿元。公司在公告中披露称,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为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计提坏账准备、出于谨慎性考虑对违规担保和违规借款计提预计负债、商誉减值预测增加。 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称,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21亿元。公司2019年度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达 145%,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露更正公告,且未在业绩预告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6条、第11.3.3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丁尔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丁晨轩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惠珍作为公司财务事项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方波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丁尔民、时任总经理丁晨轩、时任财务总监张惠珍、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方波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2)整改情况 公司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涉及的具体问题,认真总结并积极整改,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加以改进,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3、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10号 2022年8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2〕110号)。 (1)处罚情况 ①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自然人姜某、张某于2018年5月8日与公司原控股股东三鼎控股及其关联方签订《借款合同》,由自然人丁尔民、丁志民、丁军民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后,自然人姜某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2年。相关协议由公司时任董事长丁尔民于2019年5月8日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协议无签订日期。2019年10月 8日,自然人姜某、张某就上述借款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鼎控股及其关联方偿还借款本金3,700万元;同时,要求丁尔民、丁志民、丁军民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笔违规担保涉及金额3,70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5%。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及盖章审批程序,公司也未就担保及逾期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上述规担保已于该年度报告披露前解除。 三鼎控股及其关联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向李某、淄博华川置业有限公司、朱某(出借人)借款8,000万元。三鼎控股关联方于2018年5月20日签署借据;同时,丁尔民、丁志民、丁军民作为担保人签字摁手印,公司作为担保人由时任董事长丁尔民签字并盖公章。上述担保涉及金额8,000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85%。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及盖章审批程序,公司也未就担保及逾期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上述规担保已于该年度报告披露前解除。 ②公司违规进行共同借款,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5月9日,三鼎控股以员工骆某有名义与张某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59亿元。2019年8月8日,公司与张某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为上述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涉及金额占公司 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 2.79%。协议加盖了公司公章、丁尔民印章。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根据公司于 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上述违规借款已于该年度报告披露前解除。 自然人柳某(出借人)于2018年3月28日与借款人控股股东关联方、公司及4名担保人丁志民、丁尔民、丁军民、丁晓年签署《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借款金额1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6%。上述关联借款并未履行公司任何内部借款审批程序,公司账户未收到任何借款资金,公司也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根据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上述违规借款已于该年度报告披露前解除。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及原控股股东三鼎控股、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丁尔民、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丁志民和丁军民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2)整改情况 ①违规担保的整改情况 2021年3月23日,出借方李卫平、淄博华川置业有限公司、朱静园与借款方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鼎集团孙公司义乌市网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就2018年5月20日《借据》中约定的8,000万元债权债务及担保事宜达成一致,三方之间所有债权债务及担保责任等都已消除。 2021年3月17日,出借方姜尔、张南堂与借款方三鼎控股、浙江三鼎织造有限公司、义乌市网锐贸易有限公司及担保方华鼎股份三方经自愿、平等、充分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就该笔借款及担保事宜达成约定,出借方考虑借款方目前的实际困难,放弃有关权利主张,各方互不追究。在本协议签订时,该借款已结清,三方之间所有债权债务及担保等都已消除,亦没有其他任何纠纷。在本协议签订时,出借方已将涉及本借款、担保等相关协议原件都已交还给借款方和担保方,并签字作废。 ②违规借款的整改情况 2021年2月25日,柳建伟、三鼎控股、义乌市网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三鼎织造有限公司、义乌市环鼎织带有限公司、华鼎股份、丁志民、丁尔民、丁军民、丁晓年签订协议书,截至协议签订之日止,各方之间于2018年3月28日《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10,0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亦没有其他任何纠纷,该笔违规借款已消除。 2021年 7月,张瑞春违规借款事项经公司与债权、债务人及相关涉及方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黑01民初4号之二],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方融资”)已向法院申请撤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出借方、借款方及相关涉及方等各方确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各方之间此前所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即予终止,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各方之间无权互相主张任何款项,无权互相追究任何责任。同时,各方之间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等均已作废(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并当面销毁。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