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300953):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953 证券简称:震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4-132 债券代码:123228 债券简称:震裕转债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滨海新城东港南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蒋震林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8人,代表股份 58,651,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后的总股本101,222,130股,下同)的 57.94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人,代表股份 58,206,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0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 445,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4人,代表股份1,448,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00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1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3人,代表股份 445,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蒋震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8,528,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5208%。 该议案获得通过,蒋震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2 选举洪瑞娣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8,528,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5208%。 该议案获得通过,洪瑞娣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3 选举蒋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8,528,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5209%。 该议案获得通过,蒋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4 选举梁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8,528,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5208%。 该议案获得通过,梁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5 选举张刚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8,528,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5208%。 该议案获得通过,张刚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6 选举周茂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8,528,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5208%。 该议案获得通过,周茂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阮殿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8,528,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5204%。 该议案获得通过,阮殿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02 选举楼百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8,528,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3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5202%。 该议案获得通过,楼百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03 选举蒲一苇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8,528,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3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5201%。 该议案获得通过,蒲一苇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3、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王建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58,528,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5198%。 该议案获得通过,王建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3.02 选举邓晓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58,528,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5198%。 该议案获得通过,邓晓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637,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反对1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5,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938%;反对13,1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32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20%;反对32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3995%;反对327,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6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32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20%;反对32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3995%;反对327,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6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32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20%;反对32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3995%;反对327,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6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32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20%;反对32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3995%;反对327,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6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32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59%;反对325,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5583%;反对325,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44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32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20%;反对32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3995%;反对327,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6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32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59%;反对325,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5583%;反对325,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44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32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59%;反对325,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5583%;反对325,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44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蒋慧宇、侯讷敏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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