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昌科技(301418):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证券代码:301418 证券简称: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9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超募资金为42,743.64万元,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一)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2,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于2023年9月14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4,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该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的理财产品。该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用于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于2024年01月 29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变更共涉及募集资金人民币41,942.90万元(其中31,051.22万元来源于原募投项目,10,891.68万元来源于超募集资金)。 四、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2,0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8.07%,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说明及承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承诺:(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2,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2,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2,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协昌科技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协昌科技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协昌科技本次使用超募资金12,0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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