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东方(30017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 E2座 2107-2112 邮政编码:100738 座机:86-010-85870068 传真:86-010-85870079 Add.2107-2112, Office Tower E2 Oriental Plaza, No. 1 East Chang An Avenue, Beijing P.C.100738 Tel. 86-10-85870068 Fax. 86-10-85870079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0月 26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4年 11月 1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2024年 11月 11日 15点 00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东莞市万江街道新村新河路 51号 12栋 601室福能厅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1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52,644,00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0.7756%。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37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6,917,8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9415%。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37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59,561,80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1.7172%。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朱 宁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李宁梓 ___________________ 姚卓蕊 2024年 11月 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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