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玮科技(301373):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11月12日 17:20:48 中财网
原标题:凌玮科技: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73 证券简称:凌玮科技 公告编号:2024-82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2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交流中心702公司总部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颖妮女士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6人,代表股份71,848,6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2370%。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71,359,6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862%。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7人,代表股份489,0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0人,代表股份3,834,67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3,345,65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17人,代表股份489,0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595,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79%;反对2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0%;弃权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81,6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023%;反对22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32%;弃权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45%。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589,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95%;反对231,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24%;弃权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75,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455%;反对231,6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99%;弃权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45%。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777,9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6%;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7%;弃权28,5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63,9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61%;反对4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05%;弃权28,5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34%。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覃正伟、刘品
3、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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