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特科技(002102):湖北松之盛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于2024年10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 权利,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为:2024年 11月12日 14:30,召开地点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106号城发新时代 8号楼9层会议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6人,代表股份782,997,2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7284%。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389人,代表股份107,148,7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682%。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 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390 人,代表股份107,191,7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698%。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 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 66,928,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383%;反对39,691,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289%;弃权5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928,657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383%;反对39,691,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289%;弃权5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9%。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 决,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为参股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5,053,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885%;反对41,937,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236%;弃权20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053,057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885%;反对41,937,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236%;弃权20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且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 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未审议通过。 3.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3,473,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151%;反对43,481,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642%;弃权2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473,657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151%;反对43,481,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642%;弃权2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且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 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未审议通过。 4. 《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48,669,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05%;反对41,042,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07%;弃权4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715,257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063%;反对41,042,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887%;弃权4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0%。 该议案普通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的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涛/ 经办律师:梅梦元/ 夏佳文/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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