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30111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保荐人”)作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5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6,670,000股,并于 2021年 11月 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8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06,670,0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24,065,98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5612%,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82,604,01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7.4388%。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4年 3月 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2024年 4月 9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 4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向 60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 3,205,000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4年 5月29日,公司总股本由 106,670,000股增至 109,875,000股。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52,065,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47.3857%。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24年 11月 18日(星期一)。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5名,分别为湖南洪江恒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投资”)、曹立祥、陈建国、贺志旺和胡建新。前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二)承诺履行情况说明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与本次解除限售相关的特别承诺或追加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承诺变更的情况,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亦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年 11月 18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52,06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47.385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 5名。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 2:股东陈建国除持有首发前已发行限售股外,其还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 100,000股,该限售股不在此次解除限售范围内。 注 3:股东贺志旺除持有首发前已发行限售股外,其还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 100,000股,该限售股不在此次解除限售范围内。 注 4:股东胡建新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根据其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恒光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及相关法规,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50,000股。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中,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恒光股份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贺 斯 江 伟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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