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301118):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118 证券简称:恒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7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光股份”)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数量为5名,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2,065,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7.3857%,前述股份系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解除限售,并非相关股东的实际减持安排。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 一、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5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670,000股,并于2021年11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8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06,670,0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24,065,98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5612%,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82,604,01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7.4388%。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4年 3月 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2024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向60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3,205,000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4年5月29日,公司总股本由106,670,000股增至109,875,000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三)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2,065,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47.3857%。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5名,分别为湖南洪江恒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投资”)、曹立祥、陈建国、贺志旺和胡建新。前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二)承诺履行情况说明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或追加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承诺变更的情况,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2,06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7.385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5名。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2:股东陈建国除持有首发前已发行限售股外,其还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100,000股,该限售股不在此次解除限售范围内。 注3:股东贺志旺除持有首发前已发行限售股外,其还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100,000股,该限售股不在此次解除限售范围内。 注4:股东胡建新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根据其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恒光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及相关法规,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50,000股。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中,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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