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发集团(601686):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富一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共富一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发集团”或“公司”)“共富一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富一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富一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等。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800 人,其中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超过 7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及后续员工变动情况确定。 以上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24,000.00 万元,份额上限为 24,000.00 万份,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及融资金额为准。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上限 24,000 万元和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告前一日均价 5.71 元/股测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量上限约 4,203.1523 万股;结合目前存续的友发集团“共享一号”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数 495.42 万股和“共创一号”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数 565 万股,全部员工持股计划合计持股上限约 5,263.5723 万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 143,179.1140 万股的约 3.68%。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参与对象分配到的份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以及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若本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应义务。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24,00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其中融资资金与自有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1:1。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3 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2 号)的相关规定。融资期限以实际设立的专项金融产品情况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及融资金额为准。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公司发出的缴款通知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参加对象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签署《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和最终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大宗交易、非交易过户方式等形式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标的股票,受让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71元/股; (2)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58元/股; 因此,以大宗交易、非交易过户方式等形式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标的股票确定的购买价格为5.71元/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标的股票的价格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存续期届满后继续展期的决策程序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可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提前终止或展期。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全部出售完毕,可提前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4、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5、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股票登记过户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得出售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在存续期内,根据需要进行公司股票的买卖。 2、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1、本员工持股计划在解锁与锁定期方面未设置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是支撑公司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对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战略实现具有重要影响作用。为更好地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诉求,促进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和持股计划更好地实施,公司针对参与对象个人设置了绩效考评体系,能够更进一步强化责任主体结果导向和贡献意识,故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置了个人业绩考核指标而未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持有人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持有人的解锁的比例:
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管理委员会有权办理未达到解锁条件份额取消收回手续,并将该份额由公司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按照相关规则进行注销(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或者出售(股份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以其自筹资金部分的原始出资额的金额返还个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收益部分归公司。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1、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6、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8、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并采取充分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如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则管理委员会负责选择合适的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并由其成立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如未与任何一家管理机构达成合作,本员工持股计划将由公司自行管理。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管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如适用); (8)授权管理委员会选取合适的资产管理机构并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如适用); (9)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10)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当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负责或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管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如适用); (4)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选取合适的资产管理机构并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如适用); (5)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表员工持股计划签署相关协议、合同文件; (6)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7)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9)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 (10)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应当由持有人会议决策事项外的其他事项;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2)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最少于会议召开前1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等;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共富一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6、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及其他协议文件; 7、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9、授权董事会转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本计划约定行使相关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计划份额及参与对象分配、调整、考核、处置、取消等相关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三条 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2、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届满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完毕,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3、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持有人对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股东大会投票权除外)。 2、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5、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管理委员会可授权管理机构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出售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 6、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7、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8、在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分红、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扣除相应的费用后按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9、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九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持有人所持份额或权益取消的情形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 (1)持有人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不含正常退休)而离职; (2)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3)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4)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5)非因执行职务原因身故的;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上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办理持股计划份额取消收回手续,并将该份额由公司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按照相关规则进行注销(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或者出售(股份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并按照其自筹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返还给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截至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的当日之前,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2、持有人所持份额调整的情形 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依据公司对持有人的相关考核情况或职务/职级变化情况,调整持有人所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包括调减以及取消份额。对于取消的份额及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的处理方式参照《“共富一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九条第(六)款第 1项。 3、持有人所持权益不做变更的情形 (1)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退休: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退休且不存在同业竞争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情形的,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已实现的现金收益和持有份额不受影响,由原持有人按原计划继续持有,参考在职情形执行。 (3)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纳入解锁条件。 (4)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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