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特科技(301205):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205 证券简称:联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7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形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14:30 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 19号,A栋办公楼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张健先生 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2,564,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48.22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1,785,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47.62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78,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0.60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78,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0.60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78,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0.6004%。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501,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7%;反对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9%;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5,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8609%;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0607%;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78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审议通过《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503,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7%;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1819%;反对5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810%;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37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50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7%;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4%;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7,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1049%;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0222%;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7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许桓铭、刘璐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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