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601229):上海银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 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行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等事宜。 三、本行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有关职责。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根据本行章程规定,于股权登记日在本行授信逾期的股东,或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百分之五十时,其在股东大会上暂停行使表决权。 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六、除本行章程规定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外,本行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本行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七、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工作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向董事会办公室登记,提交发言或质询问题。股东提交的发言登记应包括股东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数,发言主题应与会议提案相关。 八、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且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 九、股东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提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或“√”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该项表决为弃权。 十、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十一、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十二、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股东大会应办理参会签到手续并领取代表证。请妥善保管代表证并在进入会场时主动出示,无代表证者谢绝入场。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 十三、本行董事会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时 间:2024年11月28日15:00 地 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18号中国金融信息中心3楼上海厅 召集人:本行董事会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审议提案 1、关于重新聘请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提案。 三、集中回答股东提问 四、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代表股份数情况 五、宣读投票注意事项及投票表决 六、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关于重新聘请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提案 各位股东: 本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为本行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普华永道于2024年8月底前完成了半年度审阅服务。2024年9月初,结合市场信息,基于审慎原则,本行董事会六届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调整2024年度外审机构并重新启动外审机构选聘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重新选聘2024年度外审机构。根据评标结果,本行董事会六届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拟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为本行提供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内控审计和202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执行商定程序及标书约定的增值服务等,聘期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合计费用为人民币385万元(其中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季度财务报表执行商定程序费用为人民币32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上述费用包括有关的人工费用、差旅费用、税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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