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纬锂能(30001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B座 11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及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10705-00005号 致: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纬锂能”)的委托,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与出具本法律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亿纬锂能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作废、归属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如下: 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 2021年 11月 5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2. 2021年 11月 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 2021年 11月 5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2021年 11月 6日至 2021年 11月 1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年 11月 1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 2021年 11月 22日,公司 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6. 2021年 12月 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 2021年 12月 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 2023年 2月 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 2023年 2月 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10. 2024年 10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股票来源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与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11. 2024年 10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股票来源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三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与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12. 2024年 11月 11日,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的议案》。 13. 2024年 11月 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14. 2024年 11月 12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18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全部已授予尚未归属的1,303,995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6名激励对象 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或 D,其第二个归属期内已获授尚未归属的 12,625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基于上述情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1,495人调整为 1,307人,本次合计作废 1,316,62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情况具体如下: 1. 授予日:2021年 12月 3日 2. 归属数量:3,677,529股 3. 归属人数:1,301人 4. 授予价格(调整后):75.18元/股 5. 股票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6. 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单位: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系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进行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黄鹤 承办律师: 陈红雨 承办律师: 邓舒怡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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