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科技(000925):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9:15—15:00 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四号楼17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潘丽春女士 2、会议出席情况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①本表格中,“比例”均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或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②本表格中,“中小股东”均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伟民、黄轲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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