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诚医药(301096):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唐申秋律师、侯为满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年10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7),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办法、通过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绿洲路159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2024年11月13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楼金芳女士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24年1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所持或代理的公司股份数为38,43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35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也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217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048,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92%。其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审查核定,本所律师依赖其有效性,予以确认采纳。 (三)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的股东身份准确的情况下,具有相应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依据规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与现场投票结果进行汇总统计。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会议审议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1、《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进行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根据统计结果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 唐申秋 侯为满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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