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能(600032):浙江新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11月13日 17:47:15 中财网
原标题:浙江新能:浙江新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 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 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4
四、结论意见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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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0月 29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定于 2024年 11月 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3日在杭州市凤起东路 8号 4040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坚群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3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名,代表公司股份1,87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848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559名,代表公司股份 30,329,3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613%。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561名,代表公司股份 1,902,329,3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1096%。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206,214股,反对 3,961,800股,弃权 161,379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4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206,214股,反对 3,961,800股,弃权161,379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4053%。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01,686,093股,反对 421,700股,弃权 221,6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1%。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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