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达(301517):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517 证券简称:陕西华达 公告编号:2024-042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 11月 13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月 13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3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普新二路 5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范军卫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1人,代表股份 71,573,30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5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人,代表股份 65,550,0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7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3人,代表股份 6,023,30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5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2人,代表股份 463,30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2人,代表股份 463,301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 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463,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462%;反对 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10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3,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358%;反对 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87%;弃权 10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55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463,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465%;反对 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弃权 10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3,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789%;反对 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09%;弃权 10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10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556,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61%;反对 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6,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091%;反对 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14%;弃权 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9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宏远、王嘉欣 (三)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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