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光(300940):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南极光 股票代码: 30094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潘连兴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二路****** 通讯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姜发明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通讯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深圳市南极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深圳市奥斯曼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 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光”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南极光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 持股目的 ..........................................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5 释 义 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潘连兴
(四)奥斯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潘连兴和姜发明一直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以来未发生过变动。潘连兴系姜发明的侄女婿,南极光管理系姜发明持有其99.75%的股份并实际控制的企业,奥斯曼系潘连兴持有其 99.75%的股份并实际控制的 企业。 潘连兴、姜发明、南极光管理、奥斯曼于2017年8月共同签署了《一致行 动协议》,于2020年9月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就分歧或 纠纷解决机制、有效期和违约责任作出了具体的约定。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一 致行动人。 2、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关系结构图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关系结构图如下: 四、其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最近3年不存在其他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为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公司回购注销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导致总股本减少,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增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潘连兴先生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部分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姜发明先生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部分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自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至本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 49.81%变为 44.81%,累计变动比例达到 5.00%,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编制及披露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计划 2024年10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姜发明先生计划在该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4年11月11日至2025年2月10日)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3,339,66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50%)。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计划内已减持304,200股,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除以上计划外,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持有南极光股份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月内根据经营需要或财务安排,增加或减少其在南极光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及作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4年1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合计回购注销646,406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由 223,290,778股减少至 222,644,372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111,228,736股不变,因总股本减少,持股比例由49.81%被动增加至49.96%。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潘连兴先生于2024年4月3日与锦福源 (海南)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公司股份11,150,000 股转让给锦福源(海南)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锦福源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0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由111,228,736股减少至100,078,736股,持股比例由49.96%减少至44.95%。 3、2024年10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姜发明先生在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13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304,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由100,078,736股减少至99,774,536股,持股比例由44.95%减少至44.81%。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49.81%减少至44.81%,权益变动比例累计达到5.0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2、南极光管理、奥斯曼首次公开发行承诺:本企业在南极光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南极光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南极光股份的2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权利受限制情况如下:
24,938,88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25.00%。除上述情形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3年10月18日披露了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持股种类和数量详见 2023年 10月 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签署日前6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姜发明先生在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12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南极光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遗漏披露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遗漏披露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其他信息的情形。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南极光证券事务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潘连兴 2024年11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姜发明 2024年11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南极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姜发明 2024年11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奥斯曼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潘连兴 2024年11月1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潘连兴 2024年11月13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姜发明 2024年11月13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南极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姜发明 2024年11月13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奥斯曼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潘连兴 2024年11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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