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新材(301077):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11月13日 19:00:46 中财网
原标题:星华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1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午2: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11月13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
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
月13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
金尊24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的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王世杰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4人,代表股份77,645,798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70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7,129,998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27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1人,代表股份515,8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429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1人,代表股份515,8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2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1人,代表股份515,80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4298%。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584,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214%;反对 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8.1737%;反对 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65%;弃权8,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9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583,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200%;反对 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7.9604%;反对 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65%;弃权9,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582,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87%;反对 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7.7666%;反对 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04%;弃权9,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
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583,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92%;反对 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7.8441%;反对 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65%;弃权9,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9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584,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207%;反对 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8.0574%;反对 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65%;弃权8,8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583,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99%;反对 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7.9411%;反对 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65%;弃权9,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2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7 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584,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213%;反对 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8.1543%;反对 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65%;弃权8,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马梦怡律师、蓝锡霞律师到会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星华新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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