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信安(688152):麒麟信安: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信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麒麟信安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92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97号)同意,麒麟信安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21.1181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68.89元/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91,011.8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319.1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41553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因公司经营战略发展需要,及更好地保障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公司拟在江西省宜春市设立全资子公司江西麒麟信安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江西麒麟信安”),并新增该全资子公司为募投项目“区域营销及技服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对应新增江西为募投项目“区域营销及技服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除前述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 (一)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二)拟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名称:江西麒麟信安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2、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暂定) 3、注册资本:1,000万元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软件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信息最终以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营销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从而做出的调整,有利于加快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开展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后,江西麒麟信安将于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后及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在前述事项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该项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 六、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江西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并新增该全资子公司为募投项目“区域营销及技服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对应新增江西为募投项目“区域营销及技服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公司与该全资子公司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注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 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是公司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及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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