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通(688143):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武汉创联智光科技有限公司、李龙勤、宁波铖丰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3名交易对方收购武汉生一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生一升”)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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