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股份(002348):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周文平律师、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定于 2024年 11月 13日召开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10月 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年11月 13日下午 14:00在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 168号公司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黄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3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3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股份 205,919,62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1.7398%。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年 11月 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经查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上述议案,须以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29,597,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7%;反对 12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0%;弃权 6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7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90%;反对 12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95%;弃权 6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签名) (公章) 周文平 负责人: (签名) 陈毛过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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