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00231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长城证券”)接受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乐通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乐通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人。 保荐人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本上市保荐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等,均为四舍五入所致。除另有说明外,本上市保荐书中所有财务数据均为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目 录 目 录.............................................................................................................................. 2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13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15 五、保荐人承诺事项 ................................................................................................. 16 六、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 17 七、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条件 ............................................................................. 18 八、保荐人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 22 九、保荐人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 2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信息
公司主要从事油墨制造业务及互联网广告营销业务。 在油墨制造板块,公司主要从事各类印刷油墨技术开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包括中高档凹印油墨、柔印油墨、网印油墨等,广泛应用于饮料包装、食品包装及卷烟包装,少量应用于电子制品等行业。 互联网广告营销板块,公司主要是通过为广告主提供互联网平台的媒介采买、精准投放、创新制作、设计方案、技术支持、代理推广等服务,满足广大客户营销需求,协助广告主完成品牌推广目标。 (三)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1、流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存货)/期末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期末总负债/期末总资产 4、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净资产/期末总股本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平均余额(2024年 1-6月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已年化)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初期末平均余额(2024年 1-6月的存货周转率已年化) 7、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净利润+所得税+利息费用+固定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 8、利息保障倍数=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息支出 9、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或减少)额/期末总股本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经营业绩持续亏损及净资产不断减少的风险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714.70万元、-3,142.92万元、363.36万元和-1,711.5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944.65万元、-3,153.92万元、252.87万元和-1717.66万元。由于公司出现持续亏损的情况,导致净资产不断减少,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分别为 10,610.35万元、7,362.49万元、7,935.02万元和 6,420.02万元,未来公司若继续持续亏损,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最终未能顺利实施,公司也未能及时改善资本结构,可能导致净资产为负进而导致公司将存在退市的风险。 2、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较高的风险 截至 2024年 6月末,公司控股股东大晟资产持有公司 51,999,95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6.00%,其中质押股份 51,990,000股,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99.98%。公司实际控制人周镇科通过大晟资产间接持有公司 25.99%的股份。除上述股权质押融资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尚有其他大额负债及纠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债务规模是根据自身资产状况、投资需求、市场状况等多种因素后的综合安排,目前其负债规模总体处于可控状态。如若出现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恶化、市场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不可控事件,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出现流动性风险,进而所持质押股份全部或部分被强制平仓或质押状态无法解除的情形,公司将可能面临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3、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截止 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及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的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 19,719.91万元、19,526.91万元、19,526.81万元和 19,523.16万元,短期借款金额较大,经营性债务金额较高,公司财务费用负担较重;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 83.82%、88.39%、86.94%和 89.52%。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珠海乐通与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合计借款本金金额为19,5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 1年,借款利率每年 4.95%或 5%。此外,2024年 4月 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还款延期协议之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日,公司与崔佳、肖诗强签署了《还款延期协议之七》,双方确认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尚须支付崔佳、肖诗强股权收购款本金为人民币 12,726.21万元、尚须支付的股权收购款利息为人民币4,345.30万元,双方同意本金部分延期至 2025年 4月 30日前支付,利息部分延期至 2025年 12月 31日前支付,双方同意 2024年 1月 1日至 2025年 4月 30日对尚未支付的本金按年化 3.85%的利率计算利息。若未来公司与银行合作关系的发展受到限制、供应商要求改变现有的结算方式或者客户还款能力下降等因素,或公司对崔佳、肖诗强的债务到期后无法按时偿付本息或无法展期,将会对公司的流动性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可能面临短期偿债风险。 4、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基于日益复杂国际形势,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市场竞争加剧,预估对未来各行业经营及发展将造成一定冲击和困难,从而也将多方面影响公司整体业务经营,存在一定的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5、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应国家低碳降耗政策要求,绿色、安全、环保已成为国内油墨行业发展新方向,但油墨行业竞争者众多,包装印刷行业规模发展过快,市场产能饱和,存量增长乏力,新产品投产周期性等诸多因素,都将加剧油墨制造企业竞争。若公司不能及时把握市场动向,制定科学竞争策略,在行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公司将可能面临市场份额减少的风险。 6、企业经营成本增加的风险 公司原材料受石油价格扰动而持续波动,在实业经济下行、环保技改费用投入、人工成本逐年增加的影响下,企业整体运营负担较重,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公司则可能面临经营成本增加的风险。 7、对主要客户销售占比逐年提升的风险 近年来,为提升公司经营质量,降低应收账款回款风险,公司对客户结构进行主动调整,放弃了部分小、散客户订单,集中产能重点服务优质客户,使得公司前五大客户及其关联方(合并口径)合计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呈逐年提升的趋势。公司的主要客户为无锡方成包材有限公司等大型包装企业,公司与该等客户建立了良好且稳定的合作关系,该等客户亦能带来较稳定的订单,但若未来该等主要客户需求下降,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规模造成不利影响。 8、安全生产的风险 油墨产品的主要原料之一溶剂为易燃液体,因此油墨生产和存放过程中需要特别重视安全防护问题。公司日常经营中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将安全管理落实到每一个细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但如果公司在安全管理的某个环节发生疏忽,或员工操作不当,均可能发生失火等安全生产事故,进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9、环保政策趋严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油墨产品主要为醇酯类溶剂型凹印油墨,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高环境风险”产品,但不属于“高污染”产品,发行人建立了满足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的措施和健全的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相关措施和制度贯穿业务全流程,同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一年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也不存在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发行人已建和在建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建和在建项目在节能审查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属于重点用能单位,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同时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能源消费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油墨生产主要是将化工原料在常温、常压下进行物理合成,但在生产过程中仍有少量的工艺废气排放。 目前公司的废气排放符合国家现行环保法规的要求,“双碳”背景下,以及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若国家环保政策未来进一步趋严,公司未来环保投入将会依据环保政策的调整有所增加,可能会导致产品成本上升,进而影响公司的利润水平。 10、互联网广告营销业务收入持续下滑、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互联网广告营销业务收入分别为709.13万元、391.76万元、113.41万元和29.7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3%、0.97%、0.29%和0.15%,报告期内公司互联网广告营销业务收入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持续下滑。目前,互联网广告市场中,电商类需求继续占头部需求,短视频或视频直播类广告持续高增长率,传统互联网媒介广告的市场份额逐步下滑,行业增长率总体放缓,参照目前行业发展形势,预计未来公司互联网广告业务可能受到行业竞争及智能AI等新技术影响,存在业绩不及预期的可能,公司互联网广告业务存在不确定性。 若公司互联网广告营销业务未来经营状况未能好转、经营持续恶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1、应收款项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13,665.29万元、16,043.56万元、12,977.00万元和 15,493.95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20.83%、25.30%、21.36%和 25.29%。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国内大型包装企业,具有较强的实力和良好的信誉,合作稳定且回款能力、回款意愿较好,公司主要的应收账款账龄均在 1年以内。若未来公司出现大额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或无法回收的情况,公司经营业绩将会受到一定影响。 12、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和股本总额相应增加,公司整体资本实力得到提升。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短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13、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对公司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将影响公司股票的价格;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控、公司经营状况、股票市场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心理变化等种种因素,也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带来波动,给投资者带来风险。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需正确对待公司股价的波动及可能涉及的风险。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的。 根据发行人 2023年 3月 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2023年3月 23日召开的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3年 5月 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 2023年 8月 1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方案为: (一)股票类型及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T日)。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优悦美晟,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方式参与股票认购。 (四)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采用锁价发行,发行价格为 13.46元/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以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预案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9,472,510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认购情况如下:
特定对象所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该等限售期安排。 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7,499,984.60元,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127,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622,641.5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0,877,343.09元,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九)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 项目组成员 (一)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人指定张涛和杨虎担任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张涛:男,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现任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董事,曾先后供职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201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东方中科(002819)、先达股份(603086)、优利德(688628)、国科恒泰(301370)等 IPO项目;顺络电子(002138)、大富科技(300134)、国联水产(300094)、岭南股份(002717)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特发信息(000070)、通光线缆(300265)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深圳市大富配天投资有限公司、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等,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杨虎:男,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现任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董事,曾先后供职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2012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优利德(688628)IPO、沃格光电(832766)、九州风神(873121)新三板挂牌项目,14沃格债(125350.SH)、16盛锦债(135590.SH)、16生态01(135673.SH)、17渝两山债(1780320.IB)等债券项目,具有一定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二)项目协办人情况 本保荐人指定谭奇担任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票项目的协办人。 谭奇: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保荐代表人,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已获得法律职业资格。2015年入职长城证券投资银行部,参与的主要项目包括先达股份 IPO(603086)、国科恒泰 IPO(301370)、大富科技(300134)2015年非公开发行、大富配天投资 2015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康跃科技(300391)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顺络电子(002138)2017年非公开发行、特发信息(000070)可转债、通光线缆(300265)可转债、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上海芯哲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艾均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上海芯哲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定增等。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其他项目组成员为:刘会洋、李志诚 (四)联系方式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也不存在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承诺事项 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本保荐人作出以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1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3年 3月 7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 2023年 5月 4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定稿)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周宇斌、黄捷回避表决。 2023年 8月 11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关联董事周宇斌、黄捷回避表决。 2024年 9月 13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专项审计机构及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议案,经公司与大华会计师、兴华会计师友好协商,决定聘任兴华会计师为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专项审计机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会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年 3月 23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鉴于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大晟资产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七、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条件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之规定。 2、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1元,发行价格不低于股票面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之规定。 3、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没有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本保荐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公司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7,499,984.6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对象为优悦美晟,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不超过 35名。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五)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13.46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六)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优悦美晟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七)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优悦美晟,优悦美晟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八)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优悦美晟,优悦美晟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符合《注册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九)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规定 1、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3年 6月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存在拟通过自有及自筹资金在安吉经开区与其他合作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建设高效异质结电池和组件智能制造项目的情形。公司出资持有项目公司 12.5%的股权,项目公司 1亿元注册资本,公司已认缴出资 1,250万元,鉴于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的参股方,不持有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且项目公司主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显著不同,不属于公司所在行业或其上下游的产业投资,本次对项目公司的投资行为构成财务性投资,公司已召开董事会修订预案及相关文件,根据公司在项目公司的出资金额相应调减募集资金总额。除前述项目公司出资事项外,公司不存在较大金额的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2、关于“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公司自 2009年 12月上市以来,未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方式融资,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已超过十八个月。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9,472,510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关于《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3、关于“主要投向主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由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关于《注册办法》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4、本次发行方案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即 2023年 3月 8日)后,募集资金数额、募投项目、发行对象或者认购股份等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均未发生变化,无需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 综上,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八、保荐人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论 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人,长城证券承诺,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长城证券已取得相应支持工作底稿。 长城证券同意推荐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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