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思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时间:2024年11月13日 20:50:34 中财网
原标题:英思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128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B7 401
镇 栋 )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人工作人员简介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 3
三、发行人与保荐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 4 四、内核情况简述 ................................................................................................. 5
第二节 保荐人及相关人员承诺 ............................................................................... 8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推荐结论 ......................................................................................................... 9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9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0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 15
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 17 七、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 21 八、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21
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 22
十、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23 十一、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核查情况 ............................................................... 24
十二、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24
十三、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 3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英思特”)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周子宜和易桂涛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周子宜和易桂涛承诺:本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简称及释义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的简称及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工作人员简介
(一)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周子宜和易桂涛。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周子宜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监,保荐代表人,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项目主要成员主持或参与了海天股份 IPO、彩虹集团IPO、和邦生物非公开发行股票、和邦生物公司债、仁智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易桂涛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负责了宁波双林、新都化工、华西能源佳发教育大地熊华融化学等 IPO项目;交通银行新希望南宁百货华西能源川发龙蟒新天然气等再融资项目和并购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本次英思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王俊惠,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王俊惠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1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项目主要成员负责或参与了开发科技 IPO、药易购 IPO、万创科技IPO、图维科技 IPO等项目。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黄波、王红程、詹梁钦、罗川杰、姜涵天。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阿拉坦汗大街 19号(稀土高新区科技产业园区 A1-B1)
3、成立日期:2011年 6月 28日
4、注册资本:8,694.891万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周保平
6、联系方式:0472-6919025
7、业务范围:货物进出口;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稀土功能材料销售;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电镀加工;真空镀膜加工;喷涂加工;机械设备研发;再生资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发行人与保荐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或本次发行若符合保荐人跟投要求的,保荐人将安排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实际控制本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若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子公司不参与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的最终结果,因此上述事项对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影响。

除此之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2022年 7月 25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于 2022年 7月 25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内核预审。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 2022年 8月 4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意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于 2022年 8月 13日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安排于 2022年 8月 26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

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 3个工作日(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22年 8月 26日,华泰联合证券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了 2022年第 71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 7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内核评审会议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分为通过、否决、暂缓表决三种情况。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独立投票表决,将表决意见发送至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指定邮箱。

内核申请获参会委员票数 2/3以上同意者,内核结果为通过;若“反对”票为 1/3以上者,则内核结果为否决;其他投票情况对应的内核结果为“暂缓表决”。

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无条件同意或有条件同意项目通过内核评审,有条件同意的应注明具体意见。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落实完毕内核小组提出的意见后,公司对推荐文件进行审批并最终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2年 8月 26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 2022年第 71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英思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通过。

第二节 保荐人及相关人员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25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本发行保荐书相关签字人员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并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2年 5月 2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 6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6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等议案。

2、2022年 6月 7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8,694.891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申请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取得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图、查阅发行人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等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合理有效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经查阅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等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经营状况稳定,报告期内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2,781.55万元、19,928.92万元、13,833.85万元和 1,960.64万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查阅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已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3598号),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经查阅发行人工商资料、核查主管部门就发行人出具的合规证明以及实际控制人身份信息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网站信息等核查程序,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查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等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人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档案等有关资料,发行人系 2016年5月按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6月成立。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发行人的设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已履行了必要批准、审计、评估、验资、工商登记等手续。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经核查发行人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抽查相应单据及业务合同,核查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发行人会计师沟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 2021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31日、2023年 12月 31日和 2024年 3月 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 1-3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3598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2)经访谈发行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和内部审计工作记录资料,并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230Z1708号),发行人对行业发展特征、行业监管政策以及公司自身经营特点,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查阅了下述文件:
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资料;
②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③发行人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文件;
④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或订单、银行流水、员工名册;
⑤关联交易协议及其审议决策文件、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⑥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 同时,保荐人走访了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及生产基地,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业务模式,并访谈发行人主要部门负责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①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已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回避表决制度、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②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专注于稀土永磁材料应用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与业务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独立,具有完整的资产、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体系,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③发行人报告期内已规范资金拆借等偶发性关联交易。股东占用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均已偿还完毕,未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符合《公司法》、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④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稳定且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查阅了下述文件: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资料;
②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或企业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股东协议等文件;
③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名单、简历、基本情况调查表、劳动合同; ④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简历、基本情况调查表等文件;
同时,保荐人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一直为稀土永磁材料应用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②最近两年内,周保平、费卫民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③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重要资产的权属证书、银行征信报告等资料,并查询了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人根据发行人业务定位及发展情况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资质证书、发行人公司章程、有关产业政策等,并对董事长、总经理及主要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稀土永磁材料应用器件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保荐人通过查阅发行人工商资料、核查主管部门就发行人出具的合规证明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网站信息、取得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等核查程序。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8,694.891万元,本次公开发行 2,898.297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11,593.188万元,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25%。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2、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 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 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亿元。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2022年和 2023年,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9,331.55万元和 11,986.57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述第一套标准的要求。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
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通过查阅和测试发行人销售、采购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确定销售、采购等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全部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将开户清单与公司财务账面记载账户情况进行核对;根据账户清单获取报告期内相关银行账户的对账单,根据设定的重要性水平,抽取公司大额资金收支,与收付款凭证、合同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核查大额资金往来的真实性;通过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访谈和函证,核查交易发生的真实性和往来款余额的准确性;对发行人主要客户报告期销售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关注新增、异常大额销售;对报告期内的大额、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及其成因进行检查,查明大额往来款项挂账时间较长的原因,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虚假增长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通过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年报等资料,了解该行业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结合发行人确认收入的具体标准,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具体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检查是否存在期末集中发货、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况;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存在销售集中退回的情况;结合期后应收账款回款的检查,以及期后大额资金往来的检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虚假销售的情况;获取报告期内各年度的销售政策文件,通过对主要客户销售合同或订单的抽查,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有无变化,核查发行人有无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情况;结合对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实地走访和函证,了解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往来,判断是否存在公司与主要客户串通确认虚假收入的可能性;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进行计算分析,核查指标的变动是否异常。

经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真实,双方的交易价格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遵循了商业公允性的原则;发行人信用政策符合行业惯例,且报告期内保持了一贯性;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虚假增长的情况。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实地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共用办公场所,同时查阅了发行人账簿、重大合同等;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单位生产成本波动、期间费用和期间费用率的变动进行分析,同时对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进行纵向、横向比较,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等指标的波动是否合理;对关联交易价格与第三方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分析,核查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指标无明显异常变动,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4、保荐人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取得了最近一年新增客户的工商资料、保荐人及其关联方、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名单、公开披露资料等,并将上述个人或机构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重合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保荐人及其关联方、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对发行人毛利率进行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分析有无异常项目;通过向主要供应商访谈或函证的方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采购量和采购金额;核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与记账凭证、发票、入库单在金额、数量上是否一致;根据原材料采购、领料情况,分析判断报告期领料和成本结转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支付的采购金额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通过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客户清单,检查公司是否存在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互联网销售的情况。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有无大额的存货和在建工程,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成本构成明细、费用构成明细、在建工程构成明细;了解发行人存货及成本的核算方法,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表和期末存货盘点表以及存货抽点表,核查存货的真实性;抽查在建工程大额原始入账凭证,对于已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核查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与其正式投入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结转金额是否准确;计算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主要成套装备成本经核查,发行人的成本、费用归集合理,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等指标的波动是否合理;取得同行业、同地区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并分发行人不同岗位与同行业、同地区水平对比分析;针对薪酬事宜,核查是否存在被压低薪酬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资薪酬总额合理公允,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核查并分析其变动情况及原因,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经核查,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金额无明显异常变动,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况。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取得了发行人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发行人报告期发生坏账的数据,应收账款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核查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通过走访、函证等方式对公司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情况进行核查;取得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各类存货明细表及货龄分析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表,分析余额较大或货龄较长存货的形成原因;结合在手订单情况,核查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实地察看固定资产状态,并分析是否存在减值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了解并分析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根据固定资产核算的会计政策对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进行测算;核查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与其正式投入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结转金额是否准确;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核查达到预定可使用时间与结转固定资产时间是否基本一致。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事项。

七、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八、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
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拟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并经发行人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发行人董事会已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了相关承诺,上述措施和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就本保荐人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人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根据保荐人当时有效的《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内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为控制项目执行风险,提高申报文件质量,保荐人聘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作为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申报材料及保荐工作底稿中财务相关内容的审核工作。

立信会计师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1年 1月 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568093764U
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号四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弟、杨志国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 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 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 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信息系统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荐人与立信会计师经过友好协商,最终以市场价为基础,通过自有资金向立信会计师支付了 20.00万元作为本项目的外部审计费。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人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行为的情况。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

4、发行人聘请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股份公司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

5、发行人聘请廖国辉律师事务所为香港英思特磁应用和香港英思特晶体电波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鸿庞律师事务所为越南英思特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6、发行人聘请深圳瑞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人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复核机构、评估机构、境外律师、募投咨询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项目的外部审计机构,保荐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十、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在经营模式、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核查情况
保荐人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利润分配的相关审议和实施资料,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2022年 6月 7日召开的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经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制订了上市后的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公司章程(草案)》《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招股意向书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及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重视对投资者的现金分红,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二、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单磁体应用器件和磁组件应用器件产品主要是以烧结钕铁硼毛坯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造而成。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 1-3月,公司产品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61.06%、67.52%、61.94%和 54.45%,烧结钕铁硼毛坯是公司产品直接材料的主要组成部分。烧结钕铁硼毛坯主要由镨钕等稀土金属、纯铁通过烧结工艺制造而成,镨钕稀土金属是烧结钕铁硼毛坯最主要的成本组成部分,因此,镨钕金属价格的波动对本公司产品的成本影响较大。2021年 1月至 2024年 3月,镨钕金属市场参考价格波动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亚洲金属网;单位:元/吨
中国对稀土行业实施严格的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严格控制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总体供应量保持稳定增长。2021年以来,稀土金属需求受宏观经济影响较为明显,整体价格波动较大。

2023年开始,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内容包括镨钕金属、钕铁硼合金片(镨钕金属与纯铁等原料混合熔炼制成)和烧结钕铁硼毛坯,其中,对外采购镨钕金属主要是用于委托加工成烧结钕铁硼毛坯,少部分用于自产烧结钕铁硼毛坯;对外采购钕铁硼合金片用于自产烧结钕铁硼毛坯。因此,发行人生产用烧结钕铁硼毛坯形成了外购、自产和委托加工三种来源。在产品售价及其他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按照 2023年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结构情况测算,若镨钕稀土金属、钕铁硼合金片和烧结钕铁硼毛坯成本变动 5%、10%、20%时,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的影响情况如下:

变动幅度镨钕金属钕铁硼合金片烧结钕铁硼毛坯合计
+5%-0.35%-0.35%-0.97%-1.67%
+10%-0.69%-0.70%-1.94%-3.34%
+20%-1.38%-1.41%-3.89%-6.67%
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对外销售基准报价通常采用成本加成方式确定,主要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会直接影响公司的产品成本。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终端消费电子产品在销售周期中,不断面临同类竞品、新老机型换代升级带来的降价压力,终端品牌厂商会根据出货量情况、售价策略等将降价压力向上游产业链传导。但由于公司未与下游客户明确约定原材料上涨等情形下具体价格调整机制,对于双方已经确定价格的产品订单,公司向下游客户传导成本上升压力的空间相对有限。若未来原材料持续大幅波动,公司不能有效控制产品成本,则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主要客户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4.35%、66.43%、74.56%和 78.44%,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包括富士康、立讯精密比亚迪信维通信(江苏)有限公司、群光电子等,上述客户均为苹果、微软、华为、联想、小米等国际知名消费电子品牌商的代工厂。其中,报告期内公司最终应用于苹果终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2.29%、63.35%、65.95%和 67.42%。

若未来消费电子品牌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上述国际知名消费电子品牌商的产品在设计或功能特性上不能满足终端消费者的需求,或者其经营策略出现重大失误且未能及时进行有效的调整应对,或者消费者购买能力减弱,都可能影响终端产品的销量,进而影响品牌商向上游供应商的采购计划,对本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对终端客户苹果存在重大依赖的风险
苹果公司是全球领先的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品牌,2021财年至 2023财年,苹果公司销售收入分别为 3,658.17亿美元、3,943.28亿美元、3,832.85亿美元。报告期内,公司最终应用于苹果终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4.51%、73.61%、71.01%和 71.50%,产生的毛利额占主营业务毛利额的比重分别为 66.47%、79.51%、70.50%和 78.00%,公司业务对苹果公司存在重大依赖。

苹果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会执行严格、复杂、长期的认证过程,包括在技术研发能力、量产规模水平、质量控制及快速反应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若发行人自身产品质量问题、新工艺开发未能及时满足苹果的创新需求等原因导致苹果减少或终止与本公司的合作,则将对本公司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消费电子产品具有生命周期短、更新换代速度快等特点,该领域内品牌众多,竞争激烈,同时具有产品迭代快、客户需求变化快等特点。若未来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苹果公司不能在产品创新、技术升级及用户体验方面持续保持竞争优势,或者营销策略、定价策略等经营策略出现失误且在较长时间内未能进行调整,其产品市场占有率有可能下降,进而减少对供应商采购,也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产品毛利率持续下降的风险
发行人产品包括单磁体应用器件和磁组件应用器件,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 1-3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1.73%、31.66%、28.65%和 27.34%,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主要系公司磁组件产品毛利率较高,且收入占比较高所致。公司毛利率水平受下游消费电子行业景气度、产品生命周期、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

受全球经济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2023年智能手机等消费电子产品整体市场需求疲软,IDC数据显示,2023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仅 11.7亿部,同比下降 3.2%,全球平板电脑出货量约为 1.29亿台,同比下降 20.5%,使得消费电子行业面临了较大的下行压力,行业整体处于去库存阶段。IDC预测 2024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将达到 12亿部,同比增长 2.8%;Canalys分析师表示,全球PC市场正在复苏,有望 2024年恢复至 2019年的水平。在去库存周期下,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存在竞争加剧,价格下调,进而导致公司存在毛利率持续下降的风险。

由于发行人功能性器件的价格与消费电子终端产品生命周期紧密相关,在终端产品出货量和价格下降时,其适配的功能性器件价格通常会随之下降。新量产项目在上市初期定价较高,功能性器件产品价格也相对较高。而对于存量项目,主要下游客户通常每季度要求功能性器件厂商进行重新报价。因此,已经量产的存量项目受价格调整机制的影响,单价将呈下降趋势,一般来说随着量产时间的增加,毛利率将可能下滑。若公司未能正确判断下游需求变化或者公司技术实力未跟上市场需求变化,或者无法获得相对较高毛利率的新项目,进而导致公司存在毛利率水平下降的风险。

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钕铁硼毛坯,报告期内,直接材料占发行人成本的比例在 50%以上,占比较高,钕铁硼毛坯是直接材料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钕铁硼毛坯的价格变动会直接影响到生产成本,进而影响发行人销售毛利率。

2021年以来,稀土金属需求受宏观经济影响较为明显,整体价格波动较大。若公司不能有效控制原材料采购成本,则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水平下降的风险,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发行人收入下滑的风险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 1-3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4,716.88万元、97,566.91万元、88,399.23万元和 22,231.78万元,2021年和 2022年公司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主要系与优质终端客户合作项目的不断增加,并陆续开拓其他产品应用领域和优质客户。

2023年受主要终端品牌商去库存等因素的影响,消费电子行业景气度相对较低,总体行业的需求较弱,行业整体竞争更为激烈,公司部分产品订单有所减少;同时,终端品牌厂商基于市场供需及竞争情况采取了降价策略以巩固其市场份额,导致公司营业收入有所下滑。

若下游消费电子行业需求复苏不及预期、终端品牌客户出现普遍性业绩下滑,公司不能有效开拓其他领域的优质客户,对公司已有重点客户项目的销售、新产品和新客户导入进度及新订单获取等产生进一步不利影响,公司将面临收入下滑的风险。

(六)产品质量的风险
发行人稀土永磁材料应用器件产品主要应用于国际知名消费电子品牌商的终端产品,品牌商对公司产品的质量要求较高。

尽管发行人已经建立了一套严格、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但本公司仍存在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七)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目前,发行人的客户主要集中在消费电子领域,终端客户主要为苹果、微软、小米、华为、联想、reMarkable、罗技等国际知名消费电子品牌商。消费电子产品对稳定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要求都较高,这对功能性器件产品厂商在原材料采购和加工制造工艺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上述国际知名电子品牌商对供应商的认证时间较长,进入门槛高,但若未来其他稀土永磁材料商加大向苹果、微软、小米等国际知名消费电子客户的拓展力度,公司仍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八)汇率波动的风险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 1-3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以外币结算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62.68%、58.74%、62.32%和 65.68%,该部分货款结算主要采用美元计价。

发行人受美元汇率波动的影响较大,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 1-3月,公司因结算货币汇率波动导致的汇兑损失分别为 479.14万元、-1,283.39万元、-499.41万元和-245.95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30%、-5.71%、-3.22%和-11.83%。

因此,发行人面临着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同时,为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公司通过远期结汇等方式积极应对汇率波动造成的不利影响,但若未来人民币兑美元贬值幅度较大,公司亦会因上述远期结汇等业务产生一定的损失。

(九)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
2024年 5月 14日,美国发布了对华加征 301关税的四年期复审结果,并宣布在原有的对华 301关税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自华进口的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电池、关键矿产、半导体以及钢铝、港口起重机、个人防护装备等产品的关税。加征关税的产品中也包括永磁体,到 2026年,美国针对中国永磁体的关税将从 0提高至 25%。

虽然发行人的稀土永磁材料器件未向美国直接出口,美国在全球消费电子市场占比也不高,且中国具有稀土全产业链的竞争优势,但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消费电子等产品加征高额关税,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下游供需关系在短期内失衡、主要终端客户对供应链进行调整,进而对发行人的产品销售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十)盈利预测的风险
发行人编制了 202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容诚会计师对此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发行人预计 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10,115.10万元,同比增长15.69%;预计 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872.40万元,同比增长0.28%;预计 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92.95万元,同比增长 7.56%。

发行人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基于谨慎性原则,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发行人 2024年度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十三、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英思特自设立以来坚持在消费电子领域深耕,凭借出色的研发设计能力、生产制造工艺和良好的产品质量,获得了下游客户对公司产品的认可与信任,已经成为苹果、微软、小米、华为、联想、reMarkable、罗技等多家国际知名消费电子品牌商的稀土永磁材料应用器件主要供应商之一。

稀土永磁材料已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传统汽车 EPS、消费电子、节能家电、风力发电等下游领域。随着材料技术不断革新以及下游需求的进步,稀土永磁材料的应用场景正逐渐拓宽至高铁、工业电机、工业机器人、智能穿戴设备等新兴下游领域。

英思特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品质、高性能、低成本的稀土永磁材料应用器件,以科技创新引领公司业务发展,提升产品附加值。英思特将继续深耕消费电子领域,以现有客户为基础,拓展新的产品品类,并积极开拓其他知名消费电子品牌商客户。同时,英思特还将积极向汽车、工业电机、机器人等稀土永磁材料其他下游应用领域拓展。英思特还将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为契机,扩大产能,提升研发能力,并对生产工艺进行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提升综合竞争力。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未来发展空间广阔,发行人具有客户资源优势以及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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