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光智科技(300489):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4年11月14日 16:55:37 中财网
原标题:光智科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光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9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10,782.9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17.45%,均系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被担保对象公司子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光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安徽光智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8,200万元,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上述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事项。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11月14日,公司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安徽光智在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款10,0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会议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后,公司为安徽光智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0,465.45万元,尚余担保额度87,734.55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TCT8W4U
3.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9日
4.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经济开发区南京路100号
5.法定代表人:刘留
6.注册资本:人民币90,000万元
7.经营范围: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等。(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2023年12月31日(经审 计)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 计)
资产总额294,594366,531
负债总额215,624283,124
净资产78,97083,407
资产负债率73.19%77.24%
主要财务指标2023年度(经审计)2024年1-9月(未经审 计)
营业收入82,25583,962
利润总额-21,5901,463
净利润-15,7572,429
9.安徽光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股权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债权人/出租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承租人):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3.乙方(保证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2)如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条件,解除主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则乙方担保的范围为承租人应向甲方赔偿的全部损失,具体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及承租人对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之和。

双方特别约定:在甲方已经实际收回租赁物并根据主合同之约定自行处分租赁物或者通过司法机关处分租赁物,并且已经实际收到租赁物处分变现款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应当扣除甲方实际收到的租赁物处分变现款;但在甲方实际收到租赁物处分变现款之前,乙方的担保范围仍为本条前款约定的范围。

(3)如主合同被认定为其他法律性质的合同,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该等法律性质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

(4)本合同项下,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以及平台佣金和处理租赁物时产生的全部税费、补交税款、运输费、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维修费等。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依主合同约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甲方与承租人双方协议延长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为前述约定的期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10,782.9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17.45%,均系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亦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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