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连云港(60100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7层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11月 目 录 释 义 ........................................................................................................................... 1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 1 第二节 正文 ................................................................................................................. 2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2 二、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 .................................................................................. 7 三、收购方式 ....................................................................................................... 8 四、本次收购资金来源 ...................................................................................... 9 五、免除发出要约的情形 .................................................................................. 9 六、后续计划 ....................................................................................................... 9 七、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1 八、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5 九、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5 十、《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 16 十一、结论意见 ................................................................................................. 16 第三节 签署页 ........................................................................................................... 17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关于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连云港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连云港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产投”)的委托,指派邵禛律师、何佳玥律师担任本次收购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连云港产投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间接收购连云港 58.76%股份的相关事宜而编制的《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收购人的行为以及本次收购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的备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披露,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收购人已作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收购人已作出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收购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财务、业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业务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文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等网站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控制关系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连云港产投的控股股东为港口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为 连云港市国资委,连云港产投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资料,连云港市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港口控股集团为连云港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收购人以外,港口控股集团控制的主要一级子公司及其经营范围如下: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连云港市国资委出具的任命通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六)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及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也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七)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 (一)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为坚定不移实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战略,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构筑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协同提升的格局,市政府经研究决定组建连云港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由市政府将其持有的连云港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89.75%股权、连云港市农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0%的股权以及港口控股集团持有的港口集团89.51%股权无偿划入连云港产投。前述无偿划转将导致连云港产投间接收购上市公司58.76%的股份。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次收购外,收购人暂无其他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发生因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而导致本公司增加或处置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形,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的决策程序及批准 1、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定程序 2024年11月6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出具《市政府关于连云港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划转出资的批复》(连政复〔2024〕47号),原则同意连云港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及股权划转方案。 2、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定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尚需履行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港口集团股东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三、收购方式 (一)收购方式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市政府关于连云港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划转出资的批复》(连政复〔2024〕47号),收购人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受让港口集团持有的连云港58.76%的股份。本次划转完成后,收购人间接收购连云港729,000,735股股份,占连云港总股本的58.76%。 本次收购完成后,连云港的控股股东仍为港口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连云港市国资委。 (二)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相关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涉及的港口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连云港729,000,735股股份,其中3,962,114股股份处于冻结状态。除前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收购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四、本次收购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系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进行,收购人无需支付对价,获得该等股份不涉及向划出方支付对价,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五、免除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连云港相关公告,本次收购系连云港产投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港口控股集团直接持有的港口集团89.51%股权,从而间接收购连云港729,000,735股股份,占连云港总股本的58.76%,导致连云港产投持有连云港的股份占连云港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六、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收购人基于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没有促使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的处置或重组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如未来收购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建议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未来收购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进行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对连云港的影响如下: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等不因本次收购而发生变化。本次收购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上市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保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性,收购人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 2、保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不在本公司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它职务; 3、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提名或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确保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之间产权关系明确,上市公司对所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 3、本公司及本公司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本次交易前没有、交易完成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本公司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处兼职和领取报酬; 6、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如违反本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收购的具体收购方式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三、收购方式”之“(一)收购方式”。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变,控股股东仍为港口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连云港市国资委。本次收购不改变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连云港产投作为本次收购完成后连云港的间接控股股东,就避免同业竞争相关事宜,在港口集团已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基础上承诺如下: “1、在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本公司将督促港口集团严格遵守已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2、在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除港口集团承诺解决的同业竞争问题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3、若上市公司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上市公司享有优先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4、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出现与上市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业务情况时,上市公司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要求本公司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上市公司进行经营。本公司承诺不以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与收购人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如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就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资金,也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如果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5、本公司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6、如违反本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度审计报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计划,亦不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外,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九、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11月7日),收购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11月7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经核查,《收购报告书》包含“释义”“收购人介绍”“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备查文件”等,且已在扉页作出各项必要的声明,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16号准则》的要求。 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连云港产投系合法有效存续的主体,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收购办法》和《16号准则》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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