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传媒(600757):长江传媒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 于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一号宏泰大厦 21楼 邮编:430077 The 21st floor, Hongtai Building, No. 1 Huanle Avenue, Hongshan District, Wuhan city, Hubei Province, China 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 8726567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 11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鄂国浩法意 GHWH176号 致: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刘苑玲律师、胡云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0月 2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4日(星期四)下午 14:30在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道 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 B座 10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国斌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4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4日上午 9:15至 2024年 11月 14日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15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名,代表股份 683,462,4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146%;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346名,代表股份 39,986,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48%。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2,678,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4%;反对 46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弃权 3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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