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瑞股份(002353):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11月14日 17:26:07 中财网
原标题:杰瑞股份: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 119号 2楼 邮编:264003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本所高强律师、滕晓峰律
师就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公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慧涛先生
主持。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等相关
事项的通知刊登在2024年10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2024
年11月14日下午14:30。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在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在2024年 11月 14日上午
9:15至2024年11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网络进
行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要求,如期于2024年11月14日
下午14:30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超过15日,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
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及报到登记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53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47,856,374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公司回购的股份,下同)63.2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447,081,24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67%;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5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0,775,129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6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经本
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
登记日2024年11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普通股股东以及合法的委托
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列
席了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

三、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1项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由股东代表崔玲玲女士、董婷婷女士负责计票,监事代表于晓先生
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通
过网络进行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审议的以下1项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1.《关于增加公司及子公司销售业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47,711,6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9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弃权票5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同意票207,921,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
总数的99.93%;反对票9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
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5%;弃权5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2%。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
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公司执二份,本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
存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滕晓峰 经办律师:高强

经办律师:滕晓峰

二0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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