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资源(603505):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4年11月14日 17:26:12 中财网
原标题:金石资源: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505 证券简称:金石资源 公告编号:2024-058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11/202024/11/212024/11/2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 6月 7日召开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中期分红的前提条件和分红上限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具体的 2024年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 2024年 10月 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 604,772,233股为基数,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的股份 4,980,210股,即以 599,792,02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9,979,202.3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604,772,233-4,980,210=599,792,023股。

②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为 0.10元/股。

③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④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99,792,023×0.10)÷604,772,233≈0.10元/股
⑤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0)÷(1+0)=(前收盘价格-0.1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11/202024/11/212024/11/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054023)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浙江金石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9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0.1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81387094

特此公告。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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