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30083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11月14日 18:16:05 中财网
原标题:博汇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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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年10月 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4日 15:00在公司(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骆东路 1818号)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6,557,20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7.220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5,406,7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38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50,4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36,379,05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695%;
反对: 53,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95%;
弃权: 124,24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1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佳荣
沈国权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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