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红外(002414):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4-041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也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 11月 14日 14:30; (2)网络投票:2024年 11月 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 1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4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 6号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4年 11月 11日。 6、主持人:公司董事黄晟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6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67,287,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4.796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 1,761名,代表公司股份50,257,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1768%。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17,029,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3.619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6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257,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176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做出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63,701,6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4%;反对 2,716,4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2%;弃权 869,1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46,671,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655%;反对股份 2,716,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52%;弃权股份 869,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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