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邦智能(00302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4-073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4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4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 业园4栋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杰先生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8日(星期五)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7人,代表股份 82,36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8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人,代表股份 82,20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4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1人,代表股份 16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2人,代表股份 16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1人,代表股份 16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3%。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彭书清律师、何玲波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3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6%;反对 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978%;反对 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46%;弃权 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57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0 关于变更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1%;反对 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总数的 73.1397%;反对 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46%;弃权 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15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3.00 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1%;反对 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397%;反对 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46%;弃权 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15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彭书清律师、何玲波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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