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000875):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11月14日 18:41:15 中财网
原标题:吉电股份: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2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 11月 14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 11月 14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2024年 11月 14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024年 11月 14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杨玉峰先生因公无法出席,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独
立董事潘桂岗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 1,370人,代表股份 980,017,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23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人,
代表股份数量为948,675,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002%。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66人,代表股份
31,342,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33%。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列席了会议,
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议案的表决结果是现场表决票和网络表决票的合计数字。

(二)本次会议以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关于续聘 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948,675,6050023,068,0847,550,605723,700971,743,6897,550,605723,700
(%) 比例100.000.000.0073.600324.09072.309099.15570.77050.0738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 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4,8250023,068,0847,550,605723,70023,072,9097,550,605723,700
比例(%)100.000.000.0073.600324.09072.309073.604324.08702.3087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议案》。

2.《关于投资建设山东潍坊风光储多能互补试点项目首批四期450
兆瓦光伏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948,675,6050025,366,2845,583,405392,700974,041,8895,583,405392,700
比例(%)100.000.000.0080.932817.81421.252999.39020.56970.0401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 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4,8250025,366,2845,583,405392,70025,371,1095,583,405392,700
比例(%)100.000.000.0080.932817.81421.252980.935817.81151.2527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山东潍坊风光储多能互补试点
项目首批四期 450兆瓦光伏项目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亚峰、刘晓航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
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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