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尔科技(68868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688683 证券简称:莱尔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4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11月 14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顺宏路 1 号办公楼 8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范小平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公司聘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8人,出席 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梁韵湘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议案 1、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怡妮律师、蔡霖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15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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