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000430):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湘人张(2024)法意字72号 致: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称“《网络投票细则》”)、《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网络投票细则》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 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 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2024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召开。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张 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9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集本次 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人员、审议 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 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星期 四)下午14:30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张家界国际大酒店二楼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坚持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1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 项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2人,代表股份153,179,4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3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家界市 土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股份150,665,451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1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9人,代表股份2,514,02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0人,代表股份 10,286,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7,77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9人,代表股份2,514,02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0%。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11月8日下 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见证律师 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 次会议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上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4年第 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10月29日通过《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进 行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及本次会议通 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现场表决 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经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会议召集人代表(公司董事长)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 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会议现场投票情况,本次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856,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890%;反对180,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63,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8583%;反对180,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3%;弃权142,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4%。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张劲松 张沛琳 2024年11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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