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30013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不同意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11楼、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 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不同意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公司”或“大富科技”)的委托,就贵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同意股东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天集团”)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信达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向信达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配天集团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配天集团发出的《关于提请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召开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配天集团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提案: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2. 关于提请罢免孙尚传先生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提案 3.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3.1 关于补选周学保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3.2 关于补选王宇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上述提案2《关于提请罢免孙尚传先生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提案》和提案3《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表决,提案3的表决结果生效以提案2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为前提,若提案2经股东大会表决未通过,则提案3的表决结果将不生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规定,配天集团作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0%的股东,有权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上述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对上述提案事宜进行了公告。 二、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理由 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关于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议案以3票同意,4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未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未投同意票的董事具体理由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经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该次董事会经过半数董事出席,符合前述规定要求。《关于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4票反对,1票弃权。 根据前述规定,该议案未能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董事会决议理由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大富科技董事会在收到配天集团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件后,应当作出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公告。 公司多数董事以“公司已于2022年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了党章相关内容,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当前暂无必要修订公司章程”、“董事身份并不以是否系实际控制人为前提,孙尚传先生不存在无法履职的情形”、“提案3是在提案2基础上作出,提案2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案3缺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基础”、“目前从上市公司经营稳定性的角度考虑,控制权、经营权交替的过程中极易出现不能平稳过渡的状态,造成上市公司各方利益受损......目前无法对股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的必要性做出准确判断,从稳定核心团队、稳定公司发展、稳定客户情绪及市场等多方面考虑,建议暂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为由,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述理由是董事在董事会上发表的个人意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不同意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董楚 陈佳然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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