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山鼎(30049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11月14日 19:46:20 中财网
原标题:华图山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92 证券简称:华图山鼎 公告编号:2024-038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24年10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正杲先生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231号成都东方广场假日酒店2F会议室月桂厅。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8日
(八)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会议出席情况

分类出席会议 总体情况现场出席 会议情况网络投票 情况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 数4143739
2、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04,807,618103,077,6031,730,0159,935,020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74.6034%73.3719%1.2314%7.0719%

除监事刘春雷、袁根东因工作原因请假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议案均获得通过。审议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一)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总表决情况:

提案 编号提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 股份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比 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比 例
1.01选举吴正杲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104,624,64299.8254%----
选举易晓英为公司第
1.02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104,623,830 99.8246% - - - -


1.03选举林升为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4,622,95499.8238%----
1.04选举郑文照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104,623,78799.8246%----
1.05选举李曼卿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104,623,78799.8246%----
1.06选举易定友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104,623,78799.8246%----
1.07选举李品友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104,623,78799.8246%----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提案 编号提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 股份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比 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比 例
1.01选举吴正杲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9,752,04498.1583%----
1.02选举易晓英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9,751,23298.1501%----
1.03选举林升为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9,750,35698.1413%----
1.04选举郑文照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9,751,18998.1497%----
1.05选举李曼卿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9,751,18998.1497%----
1.06选举易定友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9,751,18998.1497%----
1.07选举李品友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9,751,18998.1497%----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总表决情况:

提案 编号提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 股份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比 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比 例
2.01选举谭巧云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04,622,96099.8238%----
2.02选举李兴敏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04,623,74299.8246%----
2.03选举孟国碧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04,623,74199.8246%----
2.04选举张少峰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04,623,74199.8246%----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提案 编号提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 股份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比 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比 例
2.01选举谭巧云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9,750,36298.1413%----
2.02选举李兴敏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9,751,14498.1492%----
2.03选举孟国碧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9,751,14398.1492%----
2.04选举张少峰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9,751,14398.1492%----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总表决情况:

 提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提案 编号       
3.01选举张金国为公司第 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104,622,95299.8238%----
3.02选举陈颖为公司第五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104,622,98299.8238%----
3.03选举蔡金龙为公司第 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104,622,93999.8238%----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提案 编号提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 股份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比 例股份数量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比 例
3.01选举张金国为公司第 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9,750,35498.1413%----
3.02选举陈颖为公司第五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9,750,38498.1416%----
3.03选举蔡金龙为公司第 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9,750,34198.1411%----

(二)非累积投票议案
4、《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比例股份数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比例股份数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比例
104,739,71899.9352%37,6000.0359%30,3000.0289%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比例股份数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比例股份数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比例
9,867,12099.3166%37,6000.3785%30,3000.3050%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比例股份数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比例股份数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比例
103,539,79398.7903%1,237,6251.1809%30,2000.0288%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比例股份数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比例股份数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比例
8,667,19587.2388%1,237,62512.4572%30,2000.304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张荣胜律师和郑晴天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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