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威(832491):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4年11月14日 19:46:27 中财网
原标题:奥迪威: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所
关于于广东奥迪迪威传感科技技股份有限限公司
20244年第一次次临时股东大大会的法律律意见

致:广东奥迪威威传感科技股股份有限公司司
北京市君合合(广州)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奥奥迪威传感科科技股份有有限公司(以以下简称“公公司”)的委委托,指派本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3日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沙头街银平路路 3街 4号公公司会议室召召开的 2024 临临时股年第一次
东大大会(以下简简称“本次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会议。现根据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公司司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股东大会规规则》《北京证证券交易所股股票上市规则则(试行)》》等中国(为为本法律意见见之目的,“中国”未未包括香港特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行政区及台台湾地区)现现行法律、法法规和规范性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广广东奥迪威威传感科技股股份有限公司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公司章程”)、、《广东奥迪迪威传感科技技股份有限限公司股东大大会议事规则则》(以下简简称“公司股股东大会议事事规则”)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股东大会有关关事宜出具本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律师依据本法法律意见出具具日以前已经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本所经办律师师对有关事事实的了解和和对法律、法法规的理解发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就本次股东大大会的召集集和召开程序序、出席会议议人员的资格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表决结果等事事项发表法法律意见,不不对本次股东东大会提案的的内容以及提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等问题发表意意见。

本法律意见见仅供公司为为本次股东大大会之目的使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任何目的或用用途。

本所所同意,公司司可以将本法法律意见作为为公司本次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随其他需公告告的信息一一起向公众披披露,本所依依法对其中发发表的法律意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律师按照律师师行业公认的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责精神,对公公司提供的的有关文件和和资料进行了了核查和验证证并对本次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在在本所经办律律师对公司司提供的有关关文件进行核核查的过程中中,本所假设设:
1. 提供予予本所之文件件中的所有签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所有作为正本本提交给本本所的文件都都是真实、准准确、完整的的;
2. 提供予予本所之文件件中所述的全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的;
3. 提供予予本所之文件件的签署人均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且其签署行为为已获得恰恰当、有效的的授权;
4. 所有提提供予本所的的复印件是同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这些文件的原原件均是真实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在指定信息披披露媒体上公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真实的,并且且不存在任任何虚假、隐隐瞒或重大遗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律师出具法律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的召集和召开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大会由公司董董事会(以下下简称“董事事会”)负责召集。20024年10月229日,董事事会在北京证证券交易所网网站公告了《广东奥迪威威传感科技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开2024年第第一次临时股股东大会通知知公告(提供供网络投票)》。

1. 本次股股东大会的现现场会议于22024年11月月13日下午15:30在广州州市番禺区沙沙头街银平平路3街4号公公司会议室召召开,由公司司董事长张曙光先生主持。

2. 本次股股东大会通过过中国证券登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会网络投票系系统进行网网络投票的具具体时间为22024年11月12日下午155:00至20244年11月13日日下午15:000。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律师认为,本本次股东大会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集和召开程序序符合有关关法律、法规规及公司章程程、公司股东东大会议事规规则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大会人员的资资格
1. 出席现现场会议的人人员
根据公司提提供的股东名名册、出席本本次股东大会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股东代理人的的签名册和和相关股东的的授权委托书书等文件,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次股东大会现现场会议的的股东及股东东代理人共 11名,于股股权登记日合合计代表股份份数为 34,2224,180股,占公司有有表决权股份份总数的 24.25%。

除上述出席席本次股东大大会的股东及及股东代理人人外,公司董事、监事事、高级管理理人员以现现场或通讯方方式出席或列列席了本次股股东大会,本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本次股东大会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律师认为,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的资格符合法法律、法规规及公司章程程、公司股东东大会议事规规则的有关规规定。

2. 参加网网络投票的人人员
根据中国证证券登记结算算有限责任公公司提供的数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会确定的网络络投票时段段内,通过中中国证券登记记结算有限责责任公司持有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投票的股东东共 4名,于股权登记记日合计代表表股份数为 116,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份总数的 0.088%。

以上上通过网络投投票系统进行行投票的股东东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限责任公司持持有人大会会网络投票系系统验证其身身份。

3. 总体出出席本次股东东大会的人员员
出席本次股股东大会现场场会议和参加加网络投票的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共 15人,于股股权登记日日合计代表股股份数为 34,341,042股股,占公司有有表决权股份份总数的 24..33%。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的表决程序和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大会采用现场场投票和网络络投票相结合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本次股东大会会现场会议议的表决由股股东代表、监监事代表及本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大会网络投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登记结算有限限责任公司向向公司提供了了本次网络投投票的统计结结果。

经合并统计计现场投票和和网络投票的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通过了以下议议案: 1. 《关于于续聘2024年年度会计师师事务所的议议案》
同意 34,3441,042股,占占出席本次股股东大会有效效表决权股份份总数的 1000%;反对00股,占出出席本次股东东大会有效表表决权股份总总数的 0%;弃权 0 股股,占出席本本次股东大会会有效表决决权股份总数数的 0%。

2. 《关于于修订<募集集资金专项存存储及使用管管理制度>的的议案》 同意 34,3441,042股,占占出席本次股股东大会有效效表决权股份份总数的 1000%;反对00股,占出出席本次股东东大会有效表表决权股份总总数的 0%;弃权 0 股股,占出席本本次股东大会会有效表决决权股份总数数的 0%。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律师认为,本本次股东大会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律、法规及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大会议事规则则的有关规定定,表决结果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律师认为,公公司本次股东东大会的召集集和召开程序序、召集人资资格、出席席会议人员的的资格、本次次股东大会的的表决程序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司章程、公司司股东大会会议事规则的的规定,表决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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