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锐视(30104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11月14日 20:25:30 中财网
原标题:安联锐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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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年 10月 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024年 10月 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2024年 11月 2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股 1%以上股东北京联众永盛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永盛”)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同时,因统筹工作安排需要,公司将原定于 2024年 11月 12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4年 11月 14日(股权登记日不变)。董事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于 2024年 11月 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延期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4日(星期四)下午 16:00在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六路 100号安联锐视二期大楼一楼召开。董事长徐进先生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14日的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4日的 9:15~15:00。

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35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 11月 5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名,代表股份 31,412,1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4340%。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35名,代表股份 8,000,9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827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 37名,代表股份 9,759,8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4272%。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3名,代表股份 3,897,1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608%;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名,代表股份 5,862,7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665%。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总经理李志洋,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申雷,董事、副总经理杨亮亮,董事、副总经理庞继锋,监事张锦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长徐进、董事沈潇健、独立董事王颖秀、独立董事林俊、独立董事苏秉华、监事徐学恩、监事闫磊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陈凯、栾容儿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庞继锋、监事张锦标作为计票人,股东代表宋庆丰和本所见证律师陈凯作为监票人,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二)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四)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通过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关于2024年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 凯


经办律师:
栾容儿
2024年 11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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