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600768):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宁波电工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工合金”)55.00%股权(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电工合金 55.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尚需审批的事项已在《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且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顾颖 陈建芳 严佳豪 吕逸菲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2024年 11月 14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