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榕生物(300511):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11月15日 17:21:13 中财网
原标题:雪榕生物: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11 证券简称:雪榕生物 公告编号:2024-084 债券代码:123056 债券简称:雪榕转债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勇萍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1月 15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11月 15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1月 15日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 ①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5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1487号(雪榕生物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308人(含授权委托 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31,127,2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2875%。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人(含授权委托 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26,370,7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333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05人,代表股份 4,756,5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536%。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05人,代表股份 4,756,5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5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5人,代表股份 4,756,5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536%。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子公司成都雪榕向成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5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76%;反对 1,155,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13%;弃权 447,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004%;反对 1,155,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953%;弃权 447,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43%。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63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03%;反对 1,037,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3%;弃权 456,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804%;反对 1,037,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134%;弃权 456,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俞磊律师、赵元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含网络视频方式参加)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1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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