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迪克(30065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时间:2024年11月15日 17:45:31 中财网
原标题:雷迪克: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52 证券简称:雷迪克 公告编号:2024-067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沈仁荣
4、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至2024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89号公司会议室。

8、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9人,代表股份63,671,8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05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6,923,2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476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6,748,5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77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52人,代表股份6,748,5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7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人,代表股份6,748,5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77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63,591,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5%;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72,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8,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59%;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弃权72,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5%。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63,591,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3%;反对78,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3%;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8,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44%;反对78,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3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发表如下结论意见: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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