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景微(603375):盛景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年 11月 15日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年 10月 30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5日 14:30如期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景贤路 6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 H7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年 11月 15日至 2024年 11月 15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173人,代表股数 46,736,95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6.4274%。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数为 259,91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0.258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四)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6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9,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2%。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议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对该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沈国权 张优悠 律师 —————————— 张 颖 律师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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