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60323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东区16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02745号 致: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新华”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成龙律师、杨春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内蒙新华的行为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内蒙新华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年10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4点30分在如意大厦 11楼会议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28号)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的9:15-15:00。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9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66,16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2892%。 其中,通过现场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的股份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不存在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2、经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3、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通过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90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9%;反对22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2%;弃权3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38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73%;反对22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33%;弃权3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4%。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98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8%;反对14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0%;弃权3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46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50%;反对14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6%;弃权3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4%。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96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7%;反对14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弃权4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4)《关于修订<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98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3%;反对12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弃权5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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