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研铂业(600459):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126号“融城优郡”B5幢3、4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邮编: 65003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刘书含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9:30在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988号贵研铂业A1幢)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王建强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9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02,158,6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197%。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94,316,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888%;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49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842,2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09%;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9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902,2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02%,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刘书含 承办律师: 杨 敏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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