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股份(600455):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博通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11月15日 18:01:27 中财网
原标题:博通股份: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博通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0号中铁西安中心32层
电话:+86-29-89840840 传真:+86-29-89840848 邮编:710065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余祥律师、王可馨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了《博通股份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召开方式等重大会议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24年11月15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 14时30分在陕西省西安市火炬路3号楼10层C座博通股份公司会议室召开。

2、公司董事长王萍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与《通知》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第八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八届董事会的成立合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合法。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总数12,868,0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027%。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9人,代表公司股份405,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8%。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90人,代表股份13,273,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525%。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 2024 年11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3、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4、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邀请出席会议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选举姜华忠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李凌霄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选举张配配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4、审议《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内容一致,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服务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姜华忠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192,46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65%;65,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4%;15,5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

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324,4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349%;65,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383%;15,5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68%。

2、审议《关于选举李凌霄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192,36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57%;66,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72%;15,5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

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324,3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103%;66,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629%;15,5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68%。

3、审议《关于选举张配配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192,36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57%;66,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72%;15,5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

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324,3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103%;66,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629%;15,5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68%。

4、审议《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3,166,26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91%;91,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23%;15,7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6%。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

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98,2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790%;91,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449%;15,7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61%。

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均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

上述议案涉及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议案均系股东大会一般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均为通过。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通知》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新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余 祥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欣荣
王可馨



2024年11月 15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中财网
各版头条